2016年邢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
发布时间:2021-01-21 19:37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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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邢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,2016年邢台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情况如下:
(一)机关公务员、工勤人员2016年度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2015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(含年终一次性奖金),即职工2015年1至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。
(二)事业单位职工2016年度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2015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(含奖励性绩效工资),即职工2015年1至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。
(三)缴存基数上限。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。经计算为10300元。
(四)缴存基数下限。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
(五)核定后的缴存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,本年度内不得变更。
(六)缴存基数精确到元(元以下四舍五入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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